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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 韩某经人介绍搭顺风车回家,中途又被顺风车司机“转”给了一名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在高速上放韩某下车自己走出高速,没想到意外发生,韩某被撞身亡。谁来为这场事故负赔偿责任?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1年3月,韩某因故没赶上去连云港的最后一班火车。在车站,林某上前找韩某搭话,称其可以帮忙联系顺风车。随后,林某找到轿车司机王某。韩某支付给林某30元中介费,支付王某200元车费。王某就载着韩某上路了。
车辆行驶至高速东台服务区时,王某联系到货车司机高某,让高某继续载韩某剩余路段。高某表示,自己虽顺路但不会下高速,到时候需要韩某自行在高速路口下车。对此,韩某、王某均表示同意。王某从韩某支付的200元中抽取60元车费给高某,韩某上了高某的车继续赶路。当货车行驶至距离高速出口5公里处时,高某让韩某下车,之后,韩某独自朝出口方向走去。岂料,因天黑视线较差,韩某在高速上行走时不慎被撞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韩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但韩某家属认为,中间人林某、司机王某和高某对韩某的死亡亦负有责任,遂向法院起诉。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负有保证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不仅包括运输合同成立至送达目的地的车辆行进过程中,亦包括运输完成后对乘客安全抵达的关照、提醒、警示等合理限度内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运输合同的主体应当为韩某、王某、高某。林某仅收取30元,为运输合同的成立提供媒介服务,系中介合同关系,故林某不需要承担责任。王某作为与韩某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高某作为相继运输合同中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对于韩某下车的危险行为,高某未尽劝导义务,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关照、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王某、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已经生效。
通讯员王乙策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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