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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怎么管?郑州有了明确规定。6月13日,记者从郑州市科技局获悉,是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共同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进行了规定。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
《通知》提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将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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